供應商行為準則
一、勞工
1.1 自由擇業
不得雇傭被強迫、受束縛(包括債務束縛)或受契約約束的勞工、非自愿或剝削性質的獄中勞工、奴隸或販賣人口。所有工作均須出于自愿,員工可自由地隨時離職或終止其雇傭關系。
1.2 未成員工
在生產的任何階段均不得使用童工。不滿 18 歲的員工(未成年員工)不得從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應向所有學生工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培訓。
1.3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不得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長時間。而且,除非緊急或異常情況,每周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不應超過60小時。員工每七天應至少休息一天。
1.4 工資和福利
向員工支付的薪酬符合所有適用的工資法律,包括有關低工資、加班時間和法定福利在內的各項法律。根據當地法律,應按高于正常小時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加班報酬。禁止將扣減工資作為一種紀律處罰措施。
1.5 人道待遇
不得對員工實施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或言語侮辱等嚴苛的非人道行為:亦不得威脅要實施任何此類行為。應清楚制定支持這些要求的紀律政策和規程,并傳達給員工。
1.6 不歧視
承諾全體員工不受騷擾及非法歧視。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和性別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宗教信仰、政治派別、社團成員身份、服軍役狀況、受保護的遺傳信息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和雇傭過程中(如工資、晉升、獎勵和培訓機會等)歧視員工。應向員工提供合理的宗教活動場所。此外,不應強迫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可能帶有歧視性目的的醫學檢查或體檢。
1.7 自由結社
根據當地法律,尊重所有員工自愿組建和加入工會、進行集體談判與和平集會以及拒絕參加此等活動的權利。員工和/或其代表應能與管理層就工作條件和管理實踐公開交流溝通并表達看法和疑慮,而無需擔心會受到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
二、健康與安全
2.1 職業安全
應通過正確的設計、工程和管理控制、預防性維護和安全工作流程(包括封鎖/標出).以及持續的安全培訓,識別、評估和控制員工可能遇到的潛在安全危險(如化學、電器和其他能源、火災、車輛及墜落危險)。
2.2 應急準備
識別并評估潛在的緊急情形和緊急事件,并通過實施應急預案及應對程序將其影響降到低,包括緊急報告、員工通知和撤離程序、員工訓練與演習、適當的火災探測及撲滅設備、明顯和暢通的逃生通道、充足的出口設施和復原計劃。此類預案和規程應盡可能地減少對生命、環境和財產的損害。
2.3 工傷和疾病
制定程序和體系以預防、管理、跟蹤和報告工傷和疾病,包括以下規定:鼓勵員工報告;對工傷和疾病案例進行分類和記錄: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調查案例并采取糾正措施以消除其事故源頭:幫助員工重返工作。
2.4 工業衛生
根據分級控制原則,應當識別、評估并控制化學、生物及物理等因素給員工帶來的危險。通過適當的設計、工程和管理控制,消除或控制潛在危險。當無法通過這些措施充分控制危險時,員工應該配備并可以使用恰當的、保養良好的個人防護用品。防護計劃應包含與這些危險有關的風險教育材料。
2.5 強體力型工作
應當識別、評估和控制員工從事強體力型工作給員工帶來的影響,包括人工搬運/裝卸材料和重復搬舉重物、長時間站立以及高度重復或強力的裝配工作。
2.6 機器安全防護
應當對生產機械和其他機械進行安全危險評估。應當對可能對員工造成傷害的機械裝配物理防護裝置、聯鎖裝置和屏障,并正確地進行維護。
2.7 公共衛生、飲食和住宿
應向員工提供干凈的洗手間設施、飲用水和衛生的食品配制、存儲和用餐設施。參與者或勞工代理機構提供的員工宿舍應保持潔凈安全,并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光熱和通風、用于存放個人和貴重物品的獨立安全柜,以及出入方便的合理私人空間。
2.8 健康與安全溝通
參與者應為員工提供工作場所的健康與安全信息,并為員工提供以員工母語或員工可以理解的語言進行的培訓,使其正確認知其所接觸的工作場所危險標識語,包括但不限于機械、電器、化學、火災和物理性危害。
三、環境
3.1 環境許可與報告
應取得、維護并更新所有必需的環境許可證(如排放監控)、批準文書和登記證,并且遵循其操作和報告要求。
3.2 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應當采取措施從源頭上降低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釋放以及廢棄物的產生,應當采取措施有節制地使用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產和原始森林木材。
3.3 有害物質
應當識別、標記和管理會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險的化學品及其他材料,確保其得到安全處理、移動、儲存、使用、回收或再利用和處置。
3.4 固體廢棄物
應采用系統方法識別、管理、減少、負責任地處置或回收固體廢棄物(無害廢棄物)。
3.5 廢氣排放
對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噴霧、腐蝕性物質、懸浮粒子、破壞臭氧層的化學物質及燃燒副產品,在排放之前應按要求進行分類、常規監測、控制和處理。應對其空氣排放物控制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常規監控。
3.6 材料限制
應當遵守有關在產品中以及制造過程中禁用或限用某些特定物質(包括回收和處置標志)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
3.7水資源管理
應實施水管理計劃,以記錄、分類和監測水資源及其使用和排放情況;尋求保護水資源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廢水在排放或處置前,需按要求對其進行分類、監測、控制和處理。應對其廢水處理和控制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常規監控,以確保優秀性能和合規性。
3.8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應在工廠和/或公司級跟蹤和記錄能源消耗以及所有相關的1類和2類溫室氣體的排放情況。應探索開發有成本效益的方法以提高能源效率,并大程度地減少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
四、道德
4.1 誠信經營
在所有商業交往中都應秉承高的誠信標準。應采取零容忍政策,禁止任何及所有形.式的賄賂、腐敗、敲詐勒索和貪污。
4.2 無不正當利益
不得承諾、提供、授予、給予或接受賄賂以及為取得非法或不正當優勢而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利益。為獲得或保留業務、指示將業務交給任何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不正當優勢而承諾、提供、授予、給予或接受任何有價之物均在受禁之列。應實施監控與執行規程,確保符合反腐敗法律。
4.3 信息披露
所有業務往來均應透明,并且準確地記錄在商業賬簿和記錄中。應根據相關法規和現行行業實踐披露有關參與方的勞工、健康與安全、環境實踐、業務活動、結構、財務狀況和績效等信息。不允許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中的各種實際運營情況。
4.4 知識產權
應尊重知識產權:技術或經驗知識的轉讓應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并且應保護客戶和供應商的信息安全。
4.5公平業務、廣告發布和競爭
應秉持公平業務、廣告發布和競爭的標準。
4.6 身份保護及不報復政策
除非法律禁止,否則應制定并實施各項規程,確保向供應商和員工檢舉者提供保護,確保其舉報的保密性及匿名性。參與者應為其員工制定溝通程序,使員工能夠提出任何問題,而不擔心遭到打擊報復。
4.7 負責任的礦物采購
制定政策,合理確保他們制造的產品中的鉭、錫、鎢和黃金不會直接或間接地為剛果民主共和國或周邊國家/地區內踐踏人權的武裝組織提供資金或使他們得益。對這些礦物的來源和產銷監管鏈進行盡職調查,并且應客戶請求向客戶提供他們的盡職調查措施。
4.8 隱私
應承諾保護與其有業務往來的所有人士(包括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員工)的個人信息,以滿足.上述相關人士的保護其合理隱私的期望。收集、存儲、處理、傳輸和分享個人信息時,參與者應遵守與隱私和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五、管理體系
5.1 公司承諾
企業社會和環境責任政策聲明確認參與者對合規和持續改進所作的承諾,且經執行管理層批準,以當地語言在工廠發布。
5.2 管理問責與責任
明確指定負貴確保實施管理體系和相關計劃的高級執行管理人員和公司代表。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審查管理體系的狀態。
5.3改進目標
應制定書面績效目標、指標和實施計劃,并定期評估參與者擬定的這些目標、計劃的執行進展情況,從而提高社會和環境績效。
5.4 培訓
培訓管理層和員工,以實施參與者的政策、規程和改進目標,并滿足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5.5 溝通
應制定用以向員工、供應商和客戶清晰準確地傳達有關參與者政策、實踐、期望和績效信息的程序。
5.6 員工反饋、參與和投訴
應制定持續程序(包括有效的投訴機制),用于評估員工對此準則所涵蓋的實務和條款的了解程度、反饋,以及執行本準則條款時的違規情況,同時也用于促進持續改進。
5.7供應商責任
用以向供應商傳達本準則要求并監督其遵守本準則情況的程序。